案情简介:
曾某于2014年11月拿着某仲裁委的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前来咨询,经过了解,曾某与某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半年劳动合同,之后未续签,但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至2013年2月因病晕倒在工作岗位,经检查,患白血病,自曾某入院治疗后,公司就停发了曾某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。曾某于2013年10月份出院即要求回公司上班,但遭到拒绝。自此,曾某与公司即开始了长时间的有关补偿款的协商,终无果,曾某自行于2014年11月初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《不予受理》。
办案过程:
律师受案后,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。庭审中,提出一、曾某未超过仲裁时效;二、公司在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按时发放曾某的病假工资;三、公司违法解除,应当支付曾某的双倍工资。依照其工作年限,曾某应当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,公司拒绝曾某回来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随后,曾某一直在公司协商补偿事宜,律师通过发问被告(某公司),得以确认原、被告一直在协商过程中,因此,仲裁时效中断。被告方意识到自己不可能胜算,被迫与我方和解,最终我方当事人得到了可观的补偿款。